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社會從來都不需要只有學問但是辦事卻沒有腦子的這種人的,在學生的教育問題上也不能只關注於當事人的學科成績了,現在發現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在個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學生透過所謂的校園貸,可能自己欠款就達到了幾萬元,從中也給這些詐騙犯提供了可乘之機。那麼,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一、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1、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2000-4000,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3萬以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20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在網貸平臺上騙貸案成立標準

1、個體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

法律意義上的網貸平臺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即“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兩大類。個人與個人之間透過網絡平臺,直接借貸的P2P網貸借貸平臺應屬於網貸平臺;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放貸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屬於網絡借貸平臺。這兩類貸款平臺的性質完全不同。在P2P網貸平臺中,平臺只是中介,提供貸款的是平臺上的個體;網絡小額貸款平臺本質上仍是小額貸款公司,平臺操作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業務。因此,當有人騙貸時,面對性質截然不同的網貸平臺,會導致不同的罪名認定。

2、其他形式的網貸平臺

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衆稱爲網貸平臺的平臺。第一是銀行類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開辦的貸款業務平臺;第二是典當行等透過互聯網營業的相關放款的類金融業務的平臺;第三是一些名義上爲個體網絡借貸,但實際上做着“資金池”等非法金融業務的平臺。這第三類平臺,往往會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這些網貸平臺雖然未在法律法規上有明確認定,但是也通常會被人們籠統地稱爲網貸平臺。在這些網貸平臺上,也可能會發生各種形式的貸款詐騙或欺詐行爲。

3、因騙貸情節不同,可能會認定爲不同犯罪。

可能會認定爲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不同罪名。騙取網貸平臺貸款,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區分的要點,大體上有兩個:一是被騙的是否是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的話,達到量刑要求,會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不是金融機構的話,一般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一個網貸平臺是否能夠被認定爲金融機構,直接決定了定什麼罪這一問題。二是是否有“非法佔有故意”。有的話,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沒有,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騙貸時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這是主觀動機。如何判斷這一主觀動機,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4、即使達不到犯罪,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爲或受到其他處罰。

也不是所有的騙貸行爲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騙貸行爲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也可能會受行政處罰。比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其實也是結合着我國刑法當中對詐騙罪的量刑來決定的,校園貸詐騙罪數額達到了3萬元以上的話,導致該學生,殺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的話,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總而言之,跟詐騙犯詐騙的數額和給受害者造成的影響有着非常重要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