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含谷鎮華新XX。組織機構代碼668XXXX3752-2。
法定代表人陳XX,經理。
委託代理人馮XX,男,居民。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漢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重慶市銅梁縣人。
委託代理人張萬成,四川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XX公司訴被告周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重慶XX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自願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已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重慶XX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500元,減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重慶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陳XX
書記員 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