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XX公司與舒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合辦處瑞山西XX門市,組織機構代碼596XXXX0106-9。

重慶XX公司與舒XX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XX,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漢族。

原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舒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尹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並於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雷先恩及被告舒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重慶XX公司訴稱,被告舒XX購買渝XXX號車輛時因欠缺資金,向原告借款4萬元,並制定了爲期8個月的還款計劃(最後還款日期爲2013年7月25日),約定了滯納金和違約金。後被告未按期償還原告借款(僅還前期15000元整),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償還剩餘借款。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及時償還原告欠款2.50萬元;2、被告承擔違約金2萬元。

被告舒XX辯稱,欠款2.50萬元屬實,可以在三個月內償還。被告與原告系掛靠關係,被告系實際車主,被告在向他人轉賣車輛時口頭通知了原告,如果原告及時配合過戶,欠款早已償還。被告曾電話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溝通,要求年底還款,原告同意且並未提出支付違約金的問題,現被告與原告仍是掛靠關係,不存在違約,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舒XX系掛靠關係,被告舒XX因購買渝XXX號車輛時資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並於2012年11月19日簽訂了還款協議,同時出具了借條及承諾書。還款協議約定:一、乙方(被告舒XX)必須將墊資車輛掛靠到甲方公司(原告重慶XX公司),甲方同意爲乙方墊資大寫:人民幣肆萬元正,小寫:¥40000.00元。二、甲方爲乙方辦理正常經營手續後,甲乙雙方簽訂掛靠合同,乙方必須在8個月內分期歸還墊資款,還款計劃如下表,如乙方未按還款計劃歸還欠款,甲方將按日收取借款總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另收違約金20000.00元。三、乙方在歸還日期截止時,還未履行完還款計劃,15日後甲方有權扣留乙方營運車輛,並起訴法院追繳欠款,期間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日,被告舒XX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重慶XX公司現金40000.00元,人民幣大寫:肆萬元正。該款於2013年7月25日前分8期付清。如未按時付清按日收取借款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另增收違約金¥20000.00元。借款人:舒XX”。借款發生後,被告舒XX只償還了其中的15000元,其餘借款至今未還。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訴來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還款協議、承諾書以及庭審調查中當事人的陳述證明,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其證明力可以認定。

本院認爲,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因購買車輛缺乏資金向原告借款,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借條經被告簽字並捺X予以確認,真實有效。被告僅償還了15000元,之後未再償還借款,被告舒XX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違約金2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舒XX未按照還款協議的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其於年底還款,且未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被告對此未舉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原、被告之間的還款協議及借條明確約定了違約金,但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案中被告的實際損失爲資金佔用損失,而原、被告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被告實際產生的損失,故根據相關規定,本院認爲對原告的違約損失以25000元爲基數從被告最後一次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較爲合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舒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重慶XX公司借款25000元並從2013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舒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25元。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爲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尹傑

書 記 員  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