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債權的保全

未到期債權的保全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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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未到期債權啊有啥方法?

對未到期債權訴訟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一定財產採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得以有效執行的法律制度。

所謂對到期債權的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審理階段,根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已到期的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採取強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由於對到期債權的保全涉及本案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若處理不好,會直接影響第三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

到期應得收益是指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其存於相對人處的具有資本性質的投資所應收得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由此可見,到期應得收益與到期債權一樣,均爲債權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實際佔有支配的金錢利益,實踐中容易混淆。以上是對如何保全未到期債權啊有啥方法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