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規定是什麼?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會因爲粗心或其他原因遺忘各種物品,如果在撿到別人的遺失物品沒有及時歸還而是私自的留存,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爲了規範公民的行爲,也是制定了相應的規定,那麼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規定是什麼?一般情況下會寫明拾得遺失物品的處理流程和認領流程。

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爲加強對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遺失物權利人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拾獲他人遺留的財物。

第三條 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設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全市拾遺物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設立服務視窗,設定拾遺物品保管室(櫃),指定不少於2人負責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覈實認領、上繳等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應給予經費及設施、設備保障。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應負責本單位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覈實認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拾獲遺失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道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記、保管、覈實認領;在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屬公安(分)局。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交該單位保衛部門,由保衛部門登記、保管、覈實認領;在10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保衛部門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交該旅館業單位保衛部門妥善保管、覈實認領;在1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保衛部門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四)凡拾獲涉密檔案、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警用物品,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拾得人應及時報告或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對拾遺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及拾獲的時間、地點和拾得人聯繫方式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並跟蹤登記去向,做好拾遺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獲有價證券、現金的,還應登記種類和金額。公安機關收到拾獲現金,按規定開具《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後,可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一)在街道或公共場所遺失的,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詢;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遺失的,向遺失地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屬單位保衛部門查詢;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遺失的,向該旅館業單位服務檯、保衛部門查詢。經向上述單位查詢後,仍未能認領遺失物品的,可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詢。

(二)如遺失物品已查獲,並覈對屬實的,可辦理認領手續。認領遺失物品時,個人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單位憑單位證明和領取人有效證件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遺失物品的,應憑權利人的委託書、權利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四)權利人領回遺失物品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七條 冒領、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過失損毀拾遺物品的,除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加強對拾遺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管理拾遺物品的費用應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變化,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啊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廣州市遺失物品管理規定是什麼,因爲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丟失物品的情況,那麼爲了儘量彌補失主的損失,所以也會建立相應的管理規定,在這裏也是告訴大家,在撿到遺失物品後一定要及時的上交至公安機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