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留置權是債權人依法行使的一種權利,它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的人債權不受到侵犯,它適用於衆多領域。債權人取得留置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而且它是針對債務人抵押的不動產行使的,那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建設工程留置權能否適用

建設工程留置權可以適用。

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二、哪些情況還可以適用留置權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爲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爲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 【保管人留置權】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三十六條 【承運人留置權】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5、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建設工程留置權可以適用。承包方如果保持保量地完成了工程的安裝施工,但出包方卻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留置該建設項目。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留置權適用於保管合同等債權人可能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同。在留置權實現之前,債權人會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爲兩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有義務保管不動產直至寬限期滿,即可處理留置財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