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條時間的司法鑑定應當如何進行

一、對借條時間的司法鑑定應當如何進行

對借條時間的司法鑑定應當如何進行

所謂檔案形成時間的司法鑑定是指透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確定可疑文書的絕對或相對形成時間,從而確定該文書的真實性。檔案形成時間是指檔案的形式、內容等各個方面形成的時間範圍,包括檔案字跡的書寫時間,檔案打印與印刷時間,檔案物質材料生產時間等的總稱。檔案形成時間檢驗,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確定某一檔案或檔案中的某部分是什麼時間製成的;二是確定某一檔案的一部分與原文或某幾個檔案是否同時製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對外委託檔案製成時間鑑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儲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檔案製成時間鑑定。

二、借條時間如何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鑑定。

委託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司法鑑定委託書和鑑定材料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明確下列事項: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鑑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鑑定風險提示;爭議處理等。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鑑定完成後,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借條的時間鑑定過程如下:在鑑定機構受到委託並收到鑑定材料之後,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鑑定標準進行鑑定並作出鑑定文書。在鑑定文書中,鑑定機構必須明確表明其採用的鑑定標準以及鑑定中的證據和細節以佐證其鑑定書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