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一、什麼是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如何取得物上代位權?

保險人物上代位權是透過委付來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以明確方式表示將其標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爲。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爲,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三、委付的條件是什麼?

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委付必須以推定全損爲條件,因爲委付包含着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兩重內容,所以要求必須是在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要進行委付必須提出委付申請。按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被保險人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保險人或其授權的經紀人提出。而在我國海上保險實踐中,委付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我國《海商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的,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按部分損失處理。

3、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被保險人進行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而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進行委付,否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

4、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會增加保險合同雙方關係的複雜性,並可能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

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爲。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爲,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綜上所述,物上代位權主要應用於保險領域,物上代位權取得是透過保險公司委付的方式。其中委付必須以全損作爲條件,並且由被保險人提出。委付透過保險人同意後生效,保險人取得物上代位權,對保險標的享受處分權。以後即便是保險標的物產生收益,也和被保險人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