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取得的基礎是什麼,取得途徑是?

一、物上代位權的含義:

物上代位權取得的基礎是什麼,取得途徑是?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二、物上代位權可以透過代理物上代位權的取得是透過委付:

(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保險人物上代位權是透過委付來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以明確方式表示將其標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爲。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爲,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三、具體介紹:

1)委付的條件,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委付必須以推定全損爲條件,因爲委付包含着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兩重內容,所以要求必須是在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②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要進行委付必須提出委付申請。按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被保險人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保險人或其授權的經紀人提出。而在我國海上保險實踐中,委付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我國《海商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的,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按部分損失處理。

③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被保險人進行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而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進行委付,否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會增加保險合同雙方關係的複雜性,並可能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

⑤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委付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則委付生效;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則委付不成立。

2)委付的效力,首先,委付不得撤回。委付一經成立,便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一方面,保險人必須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如數賠償;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全部轉移給保險人。委付成立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不能撤銷。其次,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獲得了因該標的而產生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與該標的相關的民事責任。因此,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必須慎重,因爲接受了委付,可能會使保險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大於其可能獲得的權益,這對保險人是極爲不利的。

(3)保險人在物上代位的權益範圍。我國《保險法》第44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相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四、物上代位的情形:

①保險人承保了盜竊等風險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往往並沒有消滅,客觀上仍然存在,但是被保險人失去了對該標的的有效佔有。當保險人按實際全損賠償後,即獲得標的的物上代位權,當該標的重新出現時,保險人可以其物上代位權對抗第三者。

②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已實際滅失,但科技的進步又使之可以重新得到控制,其物上代位權也歸保險人所有。

透過上文可知物上代位權取得的基礎是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換句話說,就是必須是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獲得物上代位權。物上代位權可以透過委付取得。想透過委付獲得物上代位權必須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