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合同抗辯權

其實在生活中,正常情況下,我國法院基本上賦予我國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自己的抗辯權,抗辯的種類也是比較多的。這其中有一種專門針對合同的抗辯權,就是合同抗辯權。合同抗辯權是爲了維護合同的正常運用,確保合同不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存在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什麼是合同抗辯權?

在我國什麼是合同抗辯權

一、在我國什麼是合同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

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民法典》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抗辯權的特徵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纔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並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則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六)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

合同抗辯權就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全。我國的合同抗辯權分爲3類。並且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纔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辯權。因爲本身大家簽訂合同的初衷就是要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如果想要行使自己的抗辯權,還需要看自己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