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歸一方承擔

離婚債務歸一方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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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歸一方承擔嗎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於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爲償還,但須以資源爲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爲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於個人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