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有經營狀態嚴重惡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簽訂的合同。

欠債不還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的意思是由於後履行當事人沒有能力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這種情況會造成先履行當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當事人中止合同履行,這一權利就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一種自主權,當有證據表明合同相對方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時,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中止合同,且無需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亦無需經過司法、仲裁程序。立法的目的在於預防因情況變化導致先履行一方遭受損害。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設立能夠有效的保護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雙務合同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享有不同類型的抗辯權,如果是合同由履行順序的,此時可以由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辯權,由後履行合同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的,此時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