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

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後,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有兩種情況: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不安抗辯權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提供擔保或證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會有變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並不能提供適當擔保的,先改造義務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