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嗎

如今的社會,那種對某件事作了決定,卻不通知利害關係人的行爲很讓利害關係人頭疼,不知情就無法解決,更有甚者因此遭受損失。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不安抗辯權就是如此,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嗎,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麼辦?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嗎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時需要通知嗎

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爲:“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而不安抗辯權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保護當事人債權實現的有效手段,在互負債務的法律關係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纔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履行下列兩項附隨義務:

(一)通知義務,即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舉證義務,即主張不安抗辯權的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否則,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麼辦

行使抗辯權沒有進行通知就是單方面的決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抗辯權的行使沒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辯權爲由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就屬於惡意不還債。對於債務人不還債的情形,債權人的做法是:

(一)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也就是說,後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中有所體現:“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債權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辯權。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後履行債務人在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合同延遲履行產生的責任由對方承擔。

(二)向法院起訴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並不還債導致後履行方的債權無法實現,這種情形下後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對方履行還債義務。同時對由於對方不履行還債義務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麼辦”的解答。不安抗辯權的履行必須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如果不履行該義務,就可能造成對方因不知情而遭受損失的後果。如果您在互負債務的債權債務關係中遭遇這樣的情況,千萬不要聽信對方關於不用通知的言論,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幫助下解決問題,不僅能討回債務,還能獲得必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