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借貸合同後,債權人可以在規定範圍內行使權利,但如果債權人行使的權利屬於違約行爲或其行爲會侵犯到債務人的權益的話,債務人爲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可行使抗辯權,而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有先後之分。那麼何謂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做詳細介紹。

何謂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爲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爲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抗辯權中不論是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是不安抗辯權,債務人在行使抗辯權時都必須滿足其行使條件纔可。就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來說,當事人雙方必須互負債務且沒有先有履行的順序,在這樣的前提下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纔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