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抗辯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提到民法典,會隨之一併被提到的就是抗辯權。抗辯權,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對抗辯解的權利。而事實上,抗辯權有很多分類,不同的抗辯權,其作用體現在不同的情形下,分清區別,善用抗辯權。而狹義的抗辯權與抗辯權又有什麼區別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狹義的抗辯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狹義的抗辯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抗辯權的概念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與狹義的抗辯的區別

“抗辯權”不同於“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爲“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

“狹義的抗辯”包括:

(1)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2)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爲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許多事物的概念,都有廣義的和狹義之分,其分類的出發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進行的。那麼,狹義的抗辯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呢?抗辯權可分爲狹義的與廣義的。抗辯權最主要的權利是對抗對方的主張,是承認合同成立有效的。而狹義的抗辯權主要就是辯解合同不存在。以上就是今天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