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延期原抵押有效嗎

一、主債務延期原抵押有效嗎?

主債務延期原抵押有效嗎

主債務延期原抵押是否有效,要分情況討論:

1.如果雙方就抵押擔保達成合意,債權人同時也是抵押權人,債務人同時也是抵押人,同時存在主債權債務關係和抵押擔保法律關係,儘管兩種法律關係具有主從屬性,但不可互相取代,此時原抵押仍是有效的。

2.如果抵押權人未在抵押擔保合同或其他協議中明示主債務延期的意思表示,不能僅以其接受抵押擔保的行爲,推定其同意主債務延期。此時,原抵押仍在之前的擔保期限內有效。

二、債務延期抵押擔保是否有效,如何認定擔保的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2021年1月1日生效)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爲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爲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國家禁止爲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爲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爲保證人都應認定爲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爲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作爲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爲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爲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在相對限制的範圍內,依法享有意思自治和締約的自由。允許根據自身意願,由擔保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條款並訂立合同。但是若合同的條款內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則該條款無效,在擔保合同中,對質押、抵押擔保物權期間的約定也會因爲違反法律原則,從而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