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時候會聽到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這兩個詞語,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是很理解,根據我們自己的理解,抗辯權其實就是一種抗辯的權利,我國法律對於抗辯權這一方面有相關規定,那麼在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種類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爲讀者進行解答。

在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什麼是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在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種類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爲。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爲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上述就是小編對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材料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權是法律賦予債務人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的知識,可以點擊下面延伸閱讀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