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分類的類型有哪些?

一、抗辯權分類的類型有哪些?

抗辯權分類的類型有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2、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二、抗辯權的特徵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爲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爲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爲,支配權的客體爲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爲民事法律關係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爲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2、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纔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纔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並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抗辯權就是阻止他人行使權力的對抗權,行使抗辯權的情形有許多種,一般發生在他人行使權力侵害到個人合法利益的時候,爲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方式大致可以分爲三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當您感覺自己的權利即將受到侵害時,可以行使該權利,這是一種防禦性的權利。

抗辯權是屬於公民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利,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抗辯事由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