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抗辯權有哪些類型

債務人的抗辯權有三種:

債務人的抗辯權有哪些類型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並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並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係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爲已足。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於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爲債權讓與基礎行爲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爲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爲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爲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後,於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首先,債權人讓與債權後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爲給付,並與其“實施關於債權的法律行爲”,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