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規定有什麼?

一、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規定有什麼?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二、用益物權人的權利

(一)佔用的權利。“佔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爲以使用收益爲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佔有爲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爲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佔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收益”是透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就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三、用益物權的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爲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爲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提供保證的,用益物權具有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獨立性和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遵守《民法典》中關於用益物權行使權利的規定,如果違法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