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般債務保證人

債權人如果爲了能夠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債權利益,一般會要求債務人在借款的時候有保證人,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期償還債務,那麼什麼是一般債務保證人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什麼是一般債務保證人

什麼是一般債務保證人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並無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

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爲執行並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爲先訴抗辯權。但是先訴抗辯權並不是絕對,它有其行使條件和限制條件。

(一)行使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爲我們國家民法典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爲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爲例外的。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二)限制條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爲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定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裏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裏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並無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