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要求債務人賠償的條件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擔保人要求債務人賠償的條件

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爲。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

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後,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爲既得追償權。

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

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

第二,保證人的清償行爲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得以免除。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因保證人的清償行爲部分或全部消滅的,保證人在清償範圍內可行使追償權。

第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沒有贈與的意思。保證人的清償行爲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爲所損失的利益範圍,不僅非基於債務人的委託而非清償行爲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於債務人的委託而爲的清償行爲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