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財產的範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權利質押財產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