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檔案或者其複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三)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五)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檔案;(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