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債務人和債權人騙取擔保的,可以收集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視聽證據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