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以借貸爲業

認定以借貸爲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出借企業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出借資金;
(2)出借行爲的目的在於謀取高額利息;
(3)出借行爲具有反覆性、經常性(長期性);
(4)以放貸收益作爲主要利潤來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如何認定以借貸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