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1、共同責任,共同責任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
2、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爲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爲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3、共同責任,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

什麼是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