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種類

有以下種類:
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
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二、企業合併。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爲一個企業。
企業合併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爲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併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爲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並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併移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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