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有什麼特別規定

債權申報有的特別規定如下: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2.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於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後再以未受清償的餘額向保證人追償。
4.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此而免除。保證債務已經到期的,債權人可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爲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後予以提前清償。
5.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7.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條,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9條
《企業破產法》第九條

債權申報有什麼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