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適當提高書籍稿酬的通知是什麼?

      目前我國實行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是1984年10月頒發的。幾年來,由於物價上漲等因素,現行書籍稿酬標準明顯偏低,已不適於當前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提高書籍稿酬標準,現通知如下:

關於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對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再適當提高標準,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翻譯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對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再適當提高標準,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國家版權局關於適當提高書籍稿酬的通知是什麼?

關於印數稿酬,由原來的印1—20000冊,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1—10000冊,由原來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譯文校訂、著作改編等項稿酬,亦作相應提高。

具體實施辦法,按修訂後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辦理。

美術和攝影作品的出版,音樂、戲劇等作品的上演或錄製,電影、電視劇本的拍攝等付酬標準也存在偏低問題,可參照書籍稿酬調整的幅度,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

我國著作權法頒發後,我局將會同各有關部門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進一步解決我國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問題。

《書籍稿酬暫行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