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認定範圍有哪些?

假冒註冊商標罪認定範圍有哪些?

假冒註冊商標在刑事領域就是構成犯罪的。在認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名時,需要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爲。法律對於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爲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認定範圍

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商標法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爲均屬於假冒商標行爲。

具體來說,假冒註冊商標行爲包括以下四種行爲:

①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③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④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但是刑法第213條僅僅將上述第①種行爲規定爲犯罪,對其他三類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爲不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而只能以商標違法行爲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知識延伸:侵犯註冊商標的表現

表現爲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爲。具體來講,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點: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行爲人從未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即商標所有權人未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許可行爲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行爲人雖然曾經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

行爲人雖然曾經獲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於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爲人在合同解除後仍然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

行爲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

行爲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可見根據這一規定,商標的使用還應包括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只有明確了哪些情形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爲才能給行爲人定罪。在認定了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罪之後,需要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在民事方面就是進行賠償,在刑事方面就是接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