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工商機關應該多久處罰

一、商標侵權工商機關應該多久處罰?

商標侵權工商機關應該多久處罰

商標侵權工商機關應該在立案以後的90天內依法做出相關的處罰,《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商標侵權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到第二百一十五條都規定了侵犯商標權的刑罰,具體如下: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商標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然後針對各種侵權行爲確定侵權行爲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爲(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爲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製、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爲的單據。

依法向商標局進行投訴是商標權被侵犯以後首要選擇的維權方式,但是,行政機關出具行政處罰的時間不是單純的針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工商局和商標局管轄的範圍也不一樣,商標受到侵犯以後應該向商標局投訴,去工商部的話可能都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