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一、如何界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如何界定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商標權人可以透過文字、圖形、數字等多種要素進行修改,從廣義上來說只要對註冊商標進行改動,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但結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中的改變是指細微的改變,沒有發生質的變化,文章開頭給出的那些商標圖形則屬於此類,如果改動較大,發生了質的變化,則表明改變後的註冊商標具備了新的顯著性,變成了新的未註冊商標或者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註冊商標還是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他們的使用都不會導致原註冊商標的撤銷。

由此可見,《商標法》中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形成的商標應該是與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即對註冊商標進行局部或者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註冊商標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型、簡繁寫等,或者在不敢變註冊商標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動或增減等。

二、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嗎

註冊商標是可以轉讓的,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商標專用權人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覈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註冊商標需要提供以下檔案:

1、《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委託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5、申請檔案爲外文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通常,商標轉讓時間:大概需要6至10個月左右。需要注意的是,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三、註冊商標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轉讓註冊商標的形式:合同轉讓轉讓人透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透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繼受轉讓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爲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商標的構成主要是幾個方面,一個是構成的元素佈局的方位以及輪廓外形等等,這些在商標進行註冊的時候就需要進行確定,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就是商標權人透過文字圖形或者是其他的元素來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