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進行商標權的轉讓,其實也就是將商標專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在商業社會,這是一種很常見的商業活動,雙方當事人各取所需,同時也充分發揮了商標的作用。但我國對商標權轉讓進行了一些限制。

商標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用於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註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於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於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於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註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於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徵。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3、屬於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註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後,才能辦理轉讓註冊。

5、轉讓註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爲,其行爲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應視爲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我國關於商標權轉讓的限制,其實也就是具體規定了在哪些情況下的商標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而哪些情況下的商標轉讓是無效的,這其實對當事人的利益是一種保護。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