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怎麼答辯?

一、商標無效宣告怎麼答辯?

商標無效宣告怎麼答辯?

商標無效宣告答辯人按以下順序擺放裝訂好答辯書件,具體無效宣告答辯材料清單如下:(一式兩份)

1.《無效宣告答辯書》;

2.答辯材料目錄;

3.《商標代理機構委託書》;(若是委託代理機構辦理需準備,自行辦理無需準備)

4.爭議初步審定公告頁和註冊公告頁複印件;

5.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6.商標委無效宣告通知書原件和商評委寄送無效宣告通知書的信封。

注:答辯人需要在提出無效宣告答辯後,有補充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視爲放棄補充證據材料。

二、答辯後的工作

1、提交答辯書件至商評委

答辯人需在收到無效宣告答辯通知書以及無效宣告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答辯書件和相應證據。

2、商評委作出裁決

商評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並檢視相關證據後,將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宣告無效的裁決。當事人若是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和答辯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若是商標局的工作人員,在已經批准了商標註冊請求之後,才發現商標註冊請求者採取的是欺詐等方式違法獲得了商標的使用權,此時就會做出商標無效的宣告,並且在做出宣告之後,會告知目前商標的使用人,若是該主體對宣告有異議,那麼就可以準備材料進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