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侵權商品清除商標嗎

一、商標法規定侵權商品清除商標嗎?

商標法規定侵權商品清除商標嗎

1、侵權商品一般都會清楚商標的,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燬’應爲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採取‘銷燬’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2、一般情況下,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商標侵權商品:

1)由被侵權方收購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收侵權商品後,辦案機構先徵求被侵權方的意見,若其有收購的意願,可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轉讓前,辦案機構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不得低於評估鑑定的保留價(底價),具體轉讓價由辦案機構、被侵權方協商確定。

2)拍(變)賣

被侵權方無收購侵權商品意願的,可以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於國家專營專賣的,交由專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侵權商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需要注意的是,侵權商品在拍(變)賣前,辦案機構應當清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誌,並嚴格審查競(購)買人的資格。

3)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收購意願且無法拍(變)賣的侵權商品,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救濟困難羣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受災地區等。

4)銷燬

二、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品被侵犯的主要手段可能就是冒充對方的商標,使得消費者在選購的時候根本就無法辨認商品的真假。因此,清除商標纔是維權最主要的目的之一。隨意侵犯他人商品只能帶來一時的利益,這根本就不是企業在市場中能長久站穩腳跟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