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網絡侵權主體怎樣確認

民法典網絡侵權主體怎樣確認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網絡侵權的主體一般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爲的存在卻不刪除連結,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使反通知權時應以聲明的方式進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網絡用戶提交的不存在侵權行爲的聲明後,將聲明轉發給權利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