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密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勞動法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是涉及商業祕密的,用人單位不僅要和勞動者約定了相關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勞動者辭職以後還需要遵守相關的保密義務。那麼,在滿足什麼條件以後,勞動者就處於脫密期了,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脫密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脫密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1)脫密措施在應用中同樣要求首先必須有可保護的商業祕密,否則其約定就是無效的。

(2)採取脫密措施義務主體,與競業限制一樣針對的應當是實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進階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

(3)採取的具體脫密措施應當是合理的,而不能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強行性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約定將失去法律約束力。通常採取調整工作崗位,相應的變更工作內容、範圍和勞動報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調整的工作崗位在前期約定中以列舉方式確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勞動報酬一般也是約定在脫密期不低於某個標準,以均衡勞資雙方的權益。一般如發生爭議則要求用人單位要對崗位、報酬等調整作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將難以獲得支援。

(4)脫密措施的適用時間,對勞動者採取脫密措施的時間,即脫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過6個月,即脫密措施的約定不能超過6個月,超過規定的期限,則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5)採取脫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業或者是在高新技術開發領域適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業,而不是適用於所有的行業或企業,故企業在和勞動者約定脫密期和脫密措施時,不能毫無選擇的適用。

(6)違約責任。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通知義務,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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