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訴前禁令的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訴前禁令的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爲等措施。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爲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爲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爲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爲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除特殊侵權情形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爲,將該行爲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爲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著作權益的,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時我們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