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酌定賠償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原則嗎?

一、著作權侵權酌定賠償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原則嗎?

著作權侵權酌定賠償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原則嗎?

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規則是法定賠償原則和酌定賠償原則。

合理使用首先應定性爲一種合法的行爲,而非對著作權人的非法行爲。

其次,合理使用行爲並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也不要求行爲人要具有具體的意思表示內容。合理使用的法律後果不是行爲人透過意思表示刻意追求的,而是由於法律的特殊規定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合理使用能夠產生積極客觀的法律效果,是一種法律上的非表意行爲,而不是一種非法的侵權行爲。

合理使用需要有法律根據行爲人的使用行爲是不是一種合法行爲,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的類型,法律應該有明確的表述或者原則性的規定。從法理上來說,這種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則,不允許當事人形成合意或者以單方意志予以變更。即使著作權法沒有詳細的立法規定那也需要有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加以宏觀調整,使作品的使用人們對合理使用行爲與侵權行爲有一定程度上的感性的或者是理性的認識,對自己的使用行爲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以便能夠預測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

因此,行爲人的行爲屬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法律應該有清晰而明確的規定,合理使用行爲應該有法律上的依據,以此來實現此項制度構建的法律目的:既保護著作權人本身的合法權益又達到他人對著作權的合理分享從而使得社會和諧健康地發展。

二、哪些行爲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爲?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 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著作權侵權的行爲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具體的情形進行賠償行爲的認定,侵權行爲包括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