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之訴不正當競爭之訴可同時提起嗎?

可以同時提起,《著作權法》是對於作品創作和傳播中產生的專有權利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中產生的競爭利益的保護,二者保護的利益並不重合。原告可以在著作權法之外同時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著作權侵權之訴不正當競爭之訴可同時提起嗎?

當某一項知識產權權利既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又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時,權利人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保護。但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依據專門法對不同的權利類型所對應的裁判邏輯和比對方法進行分析認定。

某種權利同時符合幾種知識產權權利類型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是完全可能的,比如某個產品的外觀裝潢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但也可能符合著作權法有關美術作品的的保護要件或者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有一定的影響的包裝裝潢。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依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對侵權行爲提起訴訟是各自獨立和平行的兩個請求,並非是誰對誰的補充,不存在誰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著作權法兩者的適用,需要準確把握兩者的不同定位。知識產權專門法(如著作權法)不能保護的對象,不排除依然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但是,只能按照不正當競爭的侵權構成要件進行審查,與知識產權專門法是否保護該成果無關。

一般來講,凡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已明確限定的權利範圍,不宜以補充保護爲名隨意擴張保護範圍,以免妨害競爭自由。但存在例外,即使沒有損害權利人的相關知識產權專有權,但若競爭行爲具有不正當性,若不提供附加保護,明顯損害競爭秩序、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則依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實踐中,也已有相關的案例支援權利人關於並行保護的主張。

由於侵權責任仍以“填平”爲主要原則,因此,儘管當事人可以在侵害知識產權案件中並行主張不同的請求權,但在損害救濟方面,應根據案件的事實要素等,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獲得的賠償金額,以避免重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