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有什麼特徵?

一、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有什麼特徵?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有什麼特徵?

1、犯罪對象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具有的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狀的知識產權產品,而是這些產品所內含的知識產權,包括經濟權利和人身權利。

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盜竊計算機軟件行爲的理解往往是被盜者仍然擁有那個軟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損,被盜者未受到直接的損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購買合法的原版軟件進行復制、銷售。因此,這些瘋狂的知識產權盜竊、假冒行爲給人們心理上帶來的衝擊遠沒有一般的侵犯財產犯罪那樣強烈,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現狀已經把個人、社會和國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損失昭然若揭。

2、犯罪目的的非營利性:

在傳統法律中,對構成犯罪的侵犯版權的行爲認定上,除主觀上有故意外,還需以營利爲目的。新《刑法》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都強調了“以營利爲目的”的主觀要件。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包括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僞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爲侵權行爲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爲。

總之,侵權人的行爲只要與利益掛鉤,就有可能與犯罪掛鉤。但是在互聯網上,情況發生了變化。許多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傳播行爲所帶來的後果卻與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後果同樣嚴重。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需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的對象具有無形性的特點,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需要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若造成對方重大損失的,也可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