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網絡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性?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網絡電子行業也得到了蓬勃發展,因此,在緣由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出現了網絡知識產權,此種知識產權與普通知識產權存在的區別是,網絡知識產權具有共享性,那麼,該如何理解網絡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性呢?

如何理解網絡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性?

一、如何理解網絡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性?

網絡空間是一個共享的平臺,凡是上傳至網絡的內容只要不受特殊限制,一般均可以透過搜尋引擎檢索到,並可以提供下載服務,這一特性無疑加速了資訊的傳遞,擴大了資訊內容和覆蓋範圍,有利於知識財富的社會共享,促進同行業各單位共同發展。但是,網絡的共享特性從法學角度上看,卻在一定程度上對知識產權構成侵犯。

首先,知識產權所有者因不同動機將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上傳至網絡,該情況可分爲兩類:其一,成果已發表或在相關部門登記,例如部分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是受法律保護的成果;其二,未進行登記或發表,僅上傳至網絡,例如部分網絡小說作品和未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此類情況在法律上有較大漏洞,成果極容易被非法盜用。

再者,其他人(非知識產權所有者)也有可能將他人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上傳至網絡空間,這種情況也可分爲兩類:其一,經知識產權所有者許可,上傳者的行爲合法;其二,未經許可擅自上傳,是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爲。然而當前的許多網站,包括“文庫”、“下載平臺”等專用著論下載平臺爲不合法上傳提供了契機,部分網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他人成果上傳至網絡,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現象

(一)未經許可擅自上傳

部分網民爲獲得虛擬貨幣或出於其他目的在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成果上傳至網絡空間,部分以營利爲目的的公司,在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透過網絡銷售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成果。目前,由於我國法律對網絡的調控不夠具體和完善,知識產權所有者不容易查到侵權人,有時不願意追究責任,難於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直接盜用

由於許多存在於網絡空間的著論未經紙質媒介發表或在相關部門備案,導致部分在網上傳播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不完全受法律保護,一些人搶在知識產權所有者之前進行註冊或發表,直接盜用他人成果,將他人成果歸自己所有。這依然是現有法律的漏洞。

(三)引用時不註明

許多人在網絡提供的共享平臺上獲取資源是爲了豐富自己的成果,這會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的成果,網絡環境中的參考文獻是共享的,所有網民均可檢索並引用,關鍵在於網絡參考文獻的使用權限不明確,而多數網民未形成自覺的意識,在引用時不註明出處及作者,顯然這屬於對知識產權的侵犯。然而,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成果一旦出現在網絡上即成爲共享資源,著作權人很難掌握引用者的資訊,而引用者往往只意識到網上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是公共資源,不與標註。這些均爲當前法律的空白。

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探究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 擴展

知識產權法的管轄範圍,將網絡空間完全納入其調控範圍內,對知識產權法律條文加以完善,明確知識產權所有者、成果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爲進行界定,重構知識產權法體系,增強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法的法律效力。將網絡上未經登記或發表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作爲完全受法律保護的成果,知識產權所有者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權從其成果主動公佈於網絡之日算起,而不僅僅限於紙質媒介的登記和發表,杜絕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盜用他人成果及其它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應引導知識產權法向專門化發展。知識產權正在逐步從原有的財產權體系中走出來,向專門化發展,並且這種特定財產的專門化必將導致其法律地位的確立和法律形式的完善,最終結果必然爲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被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所調整和規範。

(二)知識產權所有者設定權限

知識產權法律應將現實世界與網絡空間結合起來,明文規定知識產權所有者應在創造性智力成果誕生之日起爲其設定權限,可設定爲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允許共享等,沒有聲明權限設定的默認爲允許網絡共享和無條件引用,但必須在引用時註明以尊重知識產權。未經許可擅自上傳視爲侵權,可追究其法律責任,直接盜用或引用時不註明可遵照現實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許網絡共享

當前,網絡空間發展迅速,未來人類的創造性智力成果趨於社會共享,我們不能因部分人對知識產權的侵犯而取締網絡共享。但是我們更應當重視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必須將網絡共享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網民透過合法的方式引用他人成果,同時讓知識產權所有者獲得知識產權的身份權和財產權。

在網絡上的資源透過檢索都是可以查詢到的,故而具有共享性。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網絡用戶不按照規則使用這些知識產權,甚至構成侵權,此時,侵權者會被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