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應該如何避免

一、專利糾紛應該如何避免

專利糾紛應該如何避免

1、建立預警機制,防範於未然

第一、在產品開發期,進行專利檢索。“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爲了避免訴訟風險,企業應當在產品的開發期就進行專利檢索,以瞭解本行業及所開發產品的專利情況,避免在研發期間就落入侵犯他人專利的不利境地,同時也可節約產品開發時間和開發成本。

第二、透過專利迴避設計,避免侵權。在產品開發過程中,如果發現所研發的產品與他人專利有交叉之處,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則可透過研究國際貿易規則、國內外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他人專利的請求書和說明書,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改良,以避免侵權,這通常叫“專利迴避設計”。

第三、建立建立預警機制,做到“未雨綢繆”。

建立預警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時間內做出應對方案。

2、尋求和解,力求雙贏

和解也是企業選擇解決問題的一條路徑。通常,法庭不過是企業爭奪市場和獲得利益的一個手段。對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透過訴訟增加談判的砝碼,以得到更高的專利使用費,也可能是透過訴訟以排擠競爭對手。

因此,企業應該在與對方開展談判前,先摸清對方的真實意圖:如果對方的目的在於爭奪市場透過專利限制對方的生產規模,企業可以採用專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術的交叉許可和專利互換的方式達成和解;如果對方是爲了使用費,就應該把握好談判的時機,促成和解。這樣,對權利人來說,既保護了專利權,又可以收取可觀的使用費,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

二、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對象爲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爲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爲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爲。

3、侵權行爲人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爲。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裏強調了侵權行爲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爲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爲原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範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採用了特殊規定。但是也有觀點認爲,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爲,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爲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專利保護的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爲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