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製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爲不成立。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侵害專利權糾紛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