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判決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專利糾紛案件判決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專利糾紛案件判決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製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爲不成立。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對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新的《專利法》也增加了專利權人提供證明的義務,以防止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過於輕率地提出侵權訴訟,新《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用以確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要件,是人民法院審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專利侵權糾紛類型

專利侵權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爲

這裏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比較隱蔽,有時是改頭換面,將原來專利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看似不同,實則沒有新內容;有時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專利技術更進步,效果更好,但確實使用了他人專利,不論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構成侵權。對侵權行爲,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爲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

2、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爲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註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衆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爲。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爲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種專利侵權行爲情節更爲嚴重。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專利權侵權的行爲,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專利侵權的行爲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