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爲的規定有幾類?

一,專利侵權行爲的規定有幾類?

專利侵權行爲的規定有幾類?

專利侵權行爲分爲直接侵權行爲和間接侵權行爲兩類。

直接侵權行爲。這是指直接由行爲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其表現形式包括: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爲;

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間接侵權行爲。這是指行爲人本身的行爲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爲。間接侵權行爲通常是爲直接侵權行爲製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爲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爲等。

二,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爲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爲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爲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爲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爲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現在,國家越來越重視只是成果的保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專利的保護,對於一些科研單位或者創新人員來說,一項專利凝結了很多的心血,因爲沒有專利的保護,導致發明人無法享受相應的收益,這是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的。專利侵權的判定和法律責任可以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