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機打專利的效力認定有哪些?

我們大家都知道,申請專利對於研發人員來說是最爲看重的,申請成功,意味着自己的成果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如果不成功,只能繼續努力,今天我們要講的是合同機打專利的效力認定有哪些?合同機打指的就是透過機器打印某種合同,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合同機打專利的效力認定有哪些?

一、專利合同的效力認定

專利合同的效力認定是專利合同訴訟中的首要問題。確認專利合同的效力在某種程度上講是解決專利合同訴訟的前提。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專利合同訴訟案件,首先要審查專利合同的效力,對於無效的專利合同,因爲其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請求就不能實現。

對於專利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僅應當依據《合同法》

對於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而且要依據《專利法》的特別規定。

從實體要件上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的專利合同爲無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除了上述《合同法》的規定之外,專利法在專利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程序上對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規定。例如《專利法》第十條對專利合同的相關要式法律行爲作出了規定,一旦人民法院在專利合同訴訟案件的審理中發現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程序不符合這些規定,合同就不能認定生效。雖然專利合同沒有生效和無效是有區別的,但是在專利合同訴訟中,專利合同沒有生效和無效對於當事人勝訴的影響卻有相同之處。總之,凡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專利合同主張無效或沒有生效的,應當根據上述相應的法律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該合同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沒有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認定該合同的效力。

二、專利合同的解除

專利合同的解除是指專利合同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其他客觀原因,使基於專利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失的行爲。引起專利合伺解除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單方原因導致專利合同的解除,又有雙方原因導致專利合同的解除;既有雙方共同意志決定,又有可能是因一方違約行爲導致。

專利合同解除的最常見原因是當事人協商解除,即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共同的意見而解除專利合同。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的具體條件和情形下,專利合同纔可以單方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專利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這通常是指當事人的先期違約行爲。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權利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利合同的解除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根據專利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於解除專利合同有異議提起訴訟的,屬於確認之訴,即確認合同是否解除之訴。對於雙方協議解除專利合同的,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代替原來的專利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專利合同即告解除。專利合同解除後,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申請成功之後,意味着,這項研發成果屬於個人所有,任何人都不得侵權,否則要承擔法律後果。同時也提醒各位研發人員,要及時申請專利,保證自己的勞動成果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