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撤銷程序是什麼

一、專利權撤銷程序是什麼

專利權撤銷程序是什麼

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申請將被視爲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爲撤回通知書。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收到視爲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並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 ,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繳納恢復費,同時補辦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補辦手續及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

二、專利權何時獲得,如何取得專利權

(一)專利權何時獲得?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 授予專利權通知書 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專利權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二)如何取得專利權?

(1)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啓動。申請人接到這些通知書以後,應當自通知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於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書。

(2)登記啓動後對其它程序的影響

登記手續啓動以後,被通知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爲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和再作爲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對該申請授權通知發出後提出的,以該申請爲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爲未提出處理。對以該申請爲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啓動以後,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序結束後,再行辦理。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頒證日的確定

被通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和頒證日爲同一天。按照專利局的辦事規程,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其頒證日按照下式確定:頒證日=授權通知發文日+3個月

(4)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提交任何檔案,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就可以了。授權當年的年費數額,就是授權(或頒證日)所在年度的年費。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在登記手續通知書發出以前,已經繳納了授權日所在年度的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5)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後的權利恢復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被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之後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佃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視爲放棄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視爲撤銷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三、專利權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爲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